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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立法促进政务数据无障碍共享

  “为了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切实保障数据共享的规范性,减少各地分散立法的弊端,有必要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关于尽快启动政务数据共享国家层面立法的建议引发了网民热议。

  政务数据共享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管理科学化、高效化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伴随大数据产业的崛起,政务数据的共享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不仅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乘数效应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受制于初期阶段经验不足、配套措施滞后等各种原因,政务数据共享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短板。一方面,不少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待数据共享的态度上,还客观存在跳不出自家“一亩三分地”的陈旧观念,有意将数据当成自家“私产”,不愿主动打破部门利益的“藩篱”,造成信息孤岛存在;另一方面,政务数据共享缺乏必要的统一规范,导致政府部门在没有刚性约束下,对政务数据的共享存在消极作为、不作为倾向,不能最大程度发挥政务数据的共享功能。在此种现实背景下,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启动政务数据共享国家层面的立法,可谓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有力纠偏器。众所周知,政务数据共享是一项系统又复杂的工程,涉及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权利义务、职责职能、共享条件、共享范围、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方方面面,只有依法规范,才能让政务数据的共享释放出应有的强大正能量。

  规范政务数据共享行为,强化立法、织密法网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也正因此,近年来不少地方对此开展了积极探索。虽然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让政务数据共享初步实现了有章可循,但没有“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立法,政务数据的共享还只能停留在局部范围,而不能真正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共享,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目前,我国尚无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专门法,有关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尽管这些让政务数据共享实现了有法可依,但零散不成系统的原则性法律条款,显然难以适应政务数据共享发展的形势要求。同时,近年来,各地在规范政务数据共享的立法探索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才能顺利传承。

  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无论是从确保政务数据共享的行稳致远出发,还是从巩固已有的政务数据共享成功经验考量,都有必要启动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在政务数据共享加速推进、亟待规范约束的关键节点,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专门法无疑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对人大代表的建议积极回应,及时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顺势而为地为政务数据共享制定出高质量的专门法,从而以法律的规范化约束,让政务数据共享释放出更多利国利民的红利。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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