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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 申 雯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定义、市场准入规则、权责认定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列入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授权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汽车、电子、通信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

  然而,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面临车辆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等许多难题。深圳市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助力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

  “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环节,截至今年2月,深圳市已开放测试道路里程约145公里,累计发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通知书93张。

  《条例》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并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或者明年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汽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重要前提。

  《条例》要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规定自动驾驶安全准则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为避免智能网联汽车的投用对当前道路的通行秩序造成影响,《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汽车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其中,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以显著的车身标识进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运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播放语音提示。

  其次,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响应并立即接管车辆。同时,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最后,强化售后服务责任,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条例》明确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对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进行了清晰的责任认定。

  针对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条例》明确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数据保护,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条例》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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