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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政研:分散采购扩容不会动摇集采主导地位
- 时间:2017-03-06 14:05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摘要】最近一个时期,中央和一些地方先后印发新一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纷纷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改革发展现状优化政府采购品目,总体趋势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所压缩。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2014年10月29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增加1个减少5个,即增加云计算服务,减少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特别是传真机,从2013年9月被纳入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到2014年12月退出批量集中采购,再到此次明确不再集中采购,变化之大令人唏嘘。
这样做会不会影响集中采购的主导地位呢?笔者认为,只有透过表象深入分析本质,才能认清事物的真正属性,并得出正确的结论。
数字是记录政府采购改革历程的最佳元素之一,也是对改革成效的最好诠释。2003年—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总规模分别为1659.43亿元、2135.72亿元、2927.57亿元、3681.61亿元、4660.87亿元、5990.88亿元、7413.2亿元、8422亿元、11332亿元、13977.7亿元、16381.1亿元、17305.34亿元、21070.5和亿元,其中,2003年分散采购占比21.17%,以后的10多年基本呈现下降之势,最低时占比只有12.4%,近年来一些地方转变监管方式,抓大放小,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减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占比慢慢上升,2015年达到20.7%。但总体上看,集中采购的主导地位不会或者说没有动摇。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包括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经济和私人经济发展迅速,但并没有改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政府采购是我国经济生活的内容之一,也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同样适用这一道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从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十多年改革,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格局进一步巩固。
事物的存在必然会有其合理性。分散采购是集中采购的有益补充,面对一些技术条件复杂、涉密和应急采购项目,或者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采购项目,能够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救灾过程中,这一采购模式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确保能够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位。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假如某地突然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采购大量的救灾物资,如果还机械地执行集中采购程序,完成采购全过程少则需要十天半月,多则四五十天,等救灾物资采购到位时,只怕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救援时机。而此时采用分散采购模式,可能两三天就能完成任务。这一点很好地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人性化。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就像体育比赛集体项目中的核心队员与角色队员,如果没有甘当绿叶的角色队员,核心队员这朵红花可能难以尽情地开放;当然,如果没有核心队员,取得好成绩的可能性也会很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关系就是这样,二者之间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才能保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健康地发展。
我国经济总量在快速增长,财政支出和政府采购规模也在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分散采购规模适度增加是正常的,并不会动摇集中采购的主导地位,大可不必为此担心。(文:北京中建政研集团董事长梁舰)
(建设行业 责编: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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